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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

一、依據本市語文競賽推動成效精進方案辦理。
二、為鼓勵本市語文競賽資深優良指導教師,115年度起增設指導獎勵金,辦理方式如下:
(一)申請資格:
1、自112年起算,連續或累積指導學生獲全國賽「特優」並領有獎狀者,加發指導獎勵金。
2、計算基準:
(1)滿 3 年者:加發獎勵金新臺幣 5,000 元。
(2)滿 5 年者:加發獎勵金新臺幣 10,000 元。
(二)請於116年1月29日前檢附「臺南市語文競賽資深優良指導教師獎勵申請表」(如附件)及相關證明(指導教師獎狀或敘獎記錄),函報本局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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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 : 2026/08/11